近期,潮州市潮安区院监所科在临近学校开学之际,通过对捕后未成年在押人员进行筛选排查,及时办理了一批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的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使得这些在押人员得以回归校园,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注重排查,突出重点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九月份是新学期开学的时间,如果原来的在校学生因为被羁押无法回到学校继续上学,势必会影响其继续接受教育。潮安区院监所科在八月份开始,通过对捕后羁押在看守所的未成年在押人员进行筛选排查,并将8名在押的未成年在校学生列为重点审查对象,逐人登记,进行教育,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具有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如涉嫌寻衅滋事案犯罪嫌疑人林某然系因捕前未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被依法羁押,捕后不久,林某然家属已就民事赔偿方面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林某然在会见其委托律师时,转达了其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请求。后其委托律师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向潮安区院提出对林某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潮安区院监所科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经审查认为林某然无继续羁押的必要,遂建议办案部门对林某然变更强制措施,办案部门采纳了建议并依法对林某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二、注重沟通,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正确性
潮安区院监所科注重与办案部门的沟通,及时全面地向侦监、公诉部门了解未成年在校学生相关案件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办理情况。在充分了解案件进度、证据固定、风险评估等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确保审查工作的准确性。如陈某铭、黄某榕、陈某彬、陈某航、陈某盼、陈某栩、陈某梓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犯罪嫌疑人均为在校初中生,涉案时均为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所涉犯罪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经了解,其中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盼、陈某栩、陈某梓是在同案人的纠集下一同去作案现场,在犯罪过程中均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也无持械,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偶犯,归案以后能坦白交代,当前状况下再次危害社会的危险性较低。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某盼、陈某栩、陈某梓家属已经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盼、陈某栩、陈某梓均予以谅解,双方矛盾已化解。且本案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三人均有监管条件。因此,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为了不影响三人继续上学,潮安区院监所科及时对三名犯罪嫌疑人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向公诉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后公诉部门采纳了该建议。
三、注重跟踪,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继续上学读书,一方面是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教育权利的维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变更强制措施后的人员实施跟踪监管,确保及时到案参加诉讼。因此,在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之前,潮安区院监所科对被羁押人变更强制措施后学校是否接纳他们继续上学的情况进行了解。经了解,这4名拟变更强制措施的在校学生原来就读的学校对于接纳他们继续上学是存在疑虑的,经监所科干警的沟通协调,各个学校的疑虑消除了,最终均同意继续接纳上述人员回校读书。新学期开学,这4名人员均再次回到学校读书,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对潮安区院监所科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的做法表示感激,各犯罪嫌疑人也表示一定真诚认罪悔过,争取做一个合格的中学生。